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院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政府采购是指院属各部门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工程项目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相配套使用的各种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是指学院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地方财政的各种形式划拨,包括中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部门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院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不得将必须依法执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编报统计采购信息等。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应该严格遵循计划、采购、验收、付款四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成立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各系部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具体事务,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政府采购招标的组织与协调管理机构。财务处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经费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院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购申请
第八条 采购申请人应提前60天填报购置申请,不得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不足为由规避招标。因提出采购申请不及时而影响使用的,由采购申请人负责。进口设备采购应提前至少六个月提出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
第九条 采购申请人申请购置设备时,依照学院批准的采购预算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后,必须认真进行市场调查,详细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及适用性。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指定单一品牌,所报设备种类、数量、金额不得超出学院已审批的计划范围。
第十条 采购申请人需依类别填写《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写明经费来源(如:实验室经费、教辅设备费、办公设备费、科研经费等),确定设备的标的、数量、规格、性能、技术指标、所询价格和售后服务、交货时间等要求,并写明可推荐的设备生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属公开招标的必须推荐三家以上厂家。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需认真审核采购申请人提交的《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审批通过后签字。申请人根据购置经费来源将表格交由各经费归口职能部门(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在经费批准人一栏核准签字。超过职能部门审批额度的,须报经费分管院领导、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采购申请人提交的《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进行审查,根据货物类别及预算金额决定采购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用于科研的专用设备采购及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采购可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申请人应当采购国内产品,确有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行审核管理。依据学院批准的采购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后,填报《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准备好全部材料后交由职能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安排相应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计划上报
第十四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分类汇总,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整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须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计划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协商,委托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代理采购事宜,双方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章 制作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为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加强标书制作的规范性、严谨性,对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中的设备,采购申请人需规范填报《招标项目需求表》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表格内容汇总分标后制作招标文件。若采购设备相同或类似,可以合并招标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标时予以合并。
第十九条 标书正式对外发放后,由于提供表格不及时或内容不详、不实、不全造成招标延误、失败或错购设备等,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采购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初稿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后交采购申请人核对。采购申请人对申购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内容认真核对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发放,并在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受理更改技术指标的申请,因采购申请人的疏忽追究负责人员责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当日,院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与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同前往市政府采购办,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当日招标项目的评委。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采购申请人推选业务能力强、熟悉本项目仪器设备,能秉公办事的评委专家(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评委)参加评标会,国有资产管理处派出院方代表列席评标会,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监督开标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经评委签字确认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审的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申请人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后,在三日内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查看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标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申请人申报的设备品牌、型号和性能指标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及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的其他品牌型号进行投标,故审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方案不能简单的以申报采购计划的方案为准,应以候选人的投标方案中主要技术参数、投标价和售后服务等综合因素审定,同时还要参照评标答疑(谈判)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人通过对投标书、评标报告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确认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并在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单上签字。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在没有质疑的情况不进行定标确认的,视为认同评标报告的推荐结果。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申请人不得违规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经所有采购申请人确认过的中标结果送交主管院领导审核,盖章后交由采购代理机构向社会公示。属公开招标方式的,公示期不少于20天;属竞争性谈判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废标:
(一)公开招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或流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征求采购申请人意见,重新安排招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阶段,中标供应商将加盖有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的政府采购合同范本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若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合同的审批盖章手续。
第三十二条 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合同盖章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采购申请人前来领取一份存档,申请人必须作为长期档案加以妥善保存,于货到验收和日后维修时作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及时组织初步验收。若发生品牌型号不符、设备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中有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的不予签收,向供货商提出更换、退货或索赔,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初步验收通过后,由采购申请人按《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购申请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任意提高、降低验收标准或将不合格产品验收为合格。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现设备质量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时,采购申请人应及时取证,并依照合同规定通知供货商依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的相应条款进行维修,协商换货或索赔。若协商未果,应及时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办理完设备入库手续。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足额的质量保证金。国资处应完成设备帐卡登记和打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报帐和付款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标供应商的质量保证金退付时间一般为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一年,到期后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人负责人签署同意退付的意见,并加盖部门章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免税进口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五~八年),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
第七章 采购档案保存和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卷宗资料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一条 招标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招标档案,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完整归还。
第八章 零星采购和询价
第四十三条 不属于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仪器设备购置,包括自筹资金购置设备,亦实行集中采购管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小额零星仪器设备购置,填写《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后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 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批量货物,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有关专家或采购申请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原则上供应商派代表来院参加询价,现场询价的除外。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六条 零星采购和询价采购累计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需与商家签订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
附件1 仪器设备、家具购置审批表
申请部门: 编号: 号
申购 物品 |
名 称 |
推荐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价(元) |
参考厂家、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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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总金额 |
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
申购 理由 |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
资金 来源 |
□院内实验室经费 □财政专项经费 □办公经费 □科研经费 □教辅经费 □其他经费(注明): |
申请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20 年 月 日 |
经费主管 部门意见 |
□申请项目内容符合工作需要,同意用资 金来源项目经费采购。 □其它意见: 签章: 20 年 月 日 |
财务 部门 意见 |
□ 以上填报内容属实,经费来源已落实。 □ 其它意见: 签章: 20 年 月 日 |
国资处意见 |
□院内有同类闲置物品,建议调配同类物品使用。 □建议 方式采购。 □其它意见: 签章: 20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购买 □其它意见: 签字: 2O 年 月 日 |
院长审批意见: □同意购买 □其它意见: 签字: 2O 年 月 日 |
备注:1. 本表一式二份,财务报帐一份,资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2. 审批程序按经费来源的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批权限办理。
3. 经批准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部门按月汇总后进行采购。
附件2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表
分标: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用途: |
项号 |
采购内容 |
单位及数量 |
参考规格及型号 |
技术需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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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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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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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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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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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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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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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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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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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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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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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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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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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符合设备制造厂家合格产品的出厂质量标准。 |
验收条件及标准 |
设备需全新、完好、无破损,按照技术要求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
验收方法及方案 |
设备开机试运行,测试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确认各项功能正常运行,同时检查随机文件应齐整。 |
二、商务要求表 |
质保期 |
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免费质保期最短不得少于 年(设备技术要求栏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保修期内上门维修免收维修费和元器件费,并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
售后及技术服务 要求 |
1、 1.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免费调试,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若设备自带软件,则在保修期免费升级;其余按投标人承诺进行。 2.提供售后服务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免费质保期内,接到报障电话在承诺时间内派工程技术人员上门维修解决问题。如果需要更换配件的,要求更换的配件应跟被更换的品牌、类型相一致或者是同类同档次的替代品,后者需征得用户方管理人员同意。 3.提供保修期外零配件优惠供应方案。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必须到货,并全部安装调试合格完毕; 交货地点:广西桂林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条件 |
1.在交货验收合格、培训指导完成及设备正常使用后,中标供应商在3日内开具发票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100%的合同金额(无预付款)。 2.在交货验收合格、培训指导完成及设备正常使用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的货款,余下 %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设备运行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无息)。 (注:以上是两种常见的付款方式,采购申请人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请采购申请人另行注明) |
三、其他要求 . |
采购申请人: 部门主管领导: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