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有房产出租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有房产租赁,是学院利用闲置房产或学院门面向承租者出租用于经营活动的租赁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公有房产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有房产招租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房产招租前,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该对拟招租房产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房产租赁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公开招租,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五条 招租程序为:公布招租信息——接受承租文件及押金——评定承租人——结果报批——签订协议。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租过程的监督工作 。
第六条 签订租赁协议时,应核实承租人的合法身份。租赁协议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房屋的位置、范围;
2.租赁房屋的租期、租金标准;
3.租赁房屋的用途、经营范围、内容和装修使用要求;
4.租赁人的义务、违约责任、合法用工及用工风险责任等。
第七条 公有房产租赁期限。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经学院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限。合同期满后,根据承租方履约情况、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经学院审批后,可以续租。
第八条 承租人除向学院交纳房屋租金外,还应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城管等政府部门征收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及水电、卫生、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 租金由承租人直接向学院财务缴纳。水电、卫生、物业管理费凭学院后勤管理处开具的收费单到财务处缴纳。
第十条 租赁房屋内附属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公共部位设施的维修由学院负责,承租人若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学院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确需改变结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相关部门鉴定,鉴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依法经营,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如有违反办法,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以下规定或按租赁协议收取违约金: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责令收回用房,并按租赁协议收取违约金。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期限恢复改正,并按租赁协议收取违约金。
(三)对非正常损坏的门、窗、以及水、电等设施,责令期限修复,并按租赁协议收取违约金。
(四)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拒不改正的,将终止合同,并按租赁协议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经常对承租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